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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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7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結合本省實際,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作如下決定:
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按照《山東省各縣(市、區(qū))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執(zhí)行。
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縣(市、區(qū)),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依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按照《山東省各縣(市、區(qū))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執(zhí)行。
三、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