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管函〔2019〕42號《海關總署關稅司關于廈門匯灃實業(yè)有限公司進口大米關稅稅款適用稅率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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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稅司關于廈門匯灃實業(yè)有限公司進口大米關稅稅款適用稅率的復函
稅管函〔2019〕42號
《廈門海關關于商請確認進口越南粳糯米適用稅率有關問題的函》(廈關稅便函〔2019〕68號)收悉?,F就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關于廈門匯灃實業(yè)有限公司進口越南梗糯米時是否可適用協定稅率問題,鑒于該公司未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99號規(guī)定在申報進口時申明適用中國—東盟自貿區(qū)協定稅率并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或有效流動證明正本,也未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規(guī)定,在貨物放行前就進口貨物具備中國—東盟自貿區(qū)有關原產資格事宜補充申報并提供稅款擔保,不符合申請享受協定稅率的程序性要求,有關貨物不能適用協定稅率。
特此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