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秦皇島市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秦皇島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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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秦皇島市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秦皇島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2019年6號公告)第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對秦皇島市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個人出租(轉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秦皇島市稅務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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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出租, 住房, 個人所得稅, 征收, 管理, 有關事項的公告, 秦皇島市稅務局, 公告, 2019年, 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