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組織實施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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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組織實施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工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37號),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期限
風險準備金原則上按季申報繳納。按季繳納確有困難的,可按年繳納。按季繳納的,繳納義務人應當于季度終了2個月內申報并繳納應繳費款,按年度繳納的,應當于次年2月底前申報繳納應繳費款。各地稅務機關將于次年3月底前根據(jù)繳納義務人申報的汽油、柴油實際銷售數(shù)量,對繳納義務人風險準備金進行匯算清繳。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應繳的風險準備金應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報、繳納。
二、申報繳費渠道
繳納義務人可通過辦稅服務廳或電子稅務局進行申報繳納。
三、征收標準
詳見附件。
附件: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標準表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