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委辦發(fā)〔2017〕21號《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廈門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廈門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廈委辦發(fā)〔2017〕21號
各區(qū)委、區(qū)政府,各開發(fā)區(qū)黨工委、管委會,市直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市屬各國有企事業(yè)單位:
《廈門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26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工作,根據《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含市、區(qū)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活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 市、區(qū)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為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第五條 全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分級負責、對口接待。根據接待對象的身份和公務活動內容等,由相應接待單位組織實施,或以牽頭單位的對口單位為接待單位。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無公函或邀請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不得將休假、探親、旅游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遵循“先審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務接待活動前,應當填寫國內公務接待審批單,連同派出單位公函或接待單位邀請函,報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單內容包括:填報單位、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派出單位、接待事由、活動安排、經費預算是否協(xié)助安排住宿、日常用餐及標準等。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簡化禮儀,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qū)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qū)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打電子屏幕標語,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獻花插彩旗;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九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條 接待對象住宿按照派出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標準執(zhí)行,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參加會議、培訓人員的住宿費按照會議培訓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協(xié)助安排。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為接待對象安排工作餐1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安排工作餐時,除陪餐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視情況可安排簡餐。嚴格控制工作人員人數,無關人員不予安排。
第十二條 同城公務活動一般不安排用餐??鐛u內外以及島外非相鄰區(qū)(海滄區(qū)與同安區(qū)、翔安區(qū),集美區(qū)與翔安區(qū))之間參加會議、培訓、調研、檢查工作等臨時性公務活動視情況可安排簡餐。安排簡餐的接待單位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凡由接待單位安排就餐的跨區(qū)域臨時性公務出行人員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發(fā)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我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及簡餐開支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接待開支標準報省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優(yōu)先利用本單位會議場所,保障接待對象會議需要。確需租賃會議室的,按照方便、節(jié)儉的原則,選擇會議定點場所開會,執(zhí)行協(xié)議價格。
第十五條 出行活動可安排集中乘車,根據團組人數和公務活動情況合理安排相應車型,原則上3人以下安排轎車,4-5人安排商務車,6-15人安排中巴車,16人以上安排中巴車或大客車。接待用車優(yōu)先選擇機關內部車輛,嚴格控制隨行車輛。確需租用車輛的,租車費用從各單位交通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公務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公務外出應當按照程序履行報批手續(xù)。
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guī)定到風景名勝區(qū)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fā)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人員和需協(xié)助安排的食宿標準。
第十七條 公務接待實行一事一結,每批次公務活動結束后應及時結算。接待費用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或接待單位邀請函、接待審批單、接待清單及公務卡刷卡消費POS機憑條或銀行轉賬相關憑證等。超標準、超范圍開支的公務接待費,一律不予報銷。
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由接待單位如實填寫、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內容應當與派出單位公函相一致。
第十八條 接待費用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不具備條件確需以現金支付的,經辦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報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 市、區(qū)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guī)定、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匯總本部門上一年度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備案。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年度國內公務接待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并報同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
第二十一條 市、區(qū)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涉及相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jiān)督。各部門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
第二十二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邀請外賓來廈參加經貿、文體、科教等國際性活動,應當加強邀請的針對性、時效性,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外事、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外事接待、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yè)、國有金融企業(yè)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參照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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