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qū)域間稅務執(zhí)法標準統(tǒng)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就調整中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中相關規(guī)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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