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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投資擴消費穩(wěn)運行若干舉措稅費政策配套細則

瀏覽量:          時間:2020-05-13 01:38:21

天津市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投資擴消費穩(wěn)運行若干舉措稅費政策配套細則









一、津政辦規(guī)〔2020〕6號文件第9項“挖潛汽車消費”


(一)延續(xù)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主要內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3.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fā)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

4.自《目錄》發(fā)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xù)有效。

5.稅務機關依據(jù)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xù)。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學技術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學技術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號

(二)二手車經銷企業(yè)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主要內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yè)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出臺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

2.納稅人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應當再開具征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中“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二、津政辦規(guī)〔2020〕6號文件第18項“增強企業(yè)抗風險能力”

(一)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主要內容:

1.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2.困難行業(yè)企業(yè),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qū)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xiàn)行《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執(zhí)行。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guī)定,納稅人應自行判斷是否屬于困難行業(yè)企業(yè),且主營業(yè)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發(fā)生虧損享受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政策的,應在2020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納稅人應在《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的具體行業(yè)三項信息,并對其符合政策規(guī)定、主營業(yè)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yè)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

主要內容:

1.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上述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y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yè)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三)受疫情影響企業(yè)停產或遭受重大損失,繳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臨時減免

主要內容: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減免2月份至疫情結束當月期間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1.納稅人疫情期間生產經營收入(不含權益類投資類收益),較上一年度同期減少50%(含)以上的;

2.交通運輸業(yè)(指鐵路運輸、道路運輸、航空運輸、多式聯(lián)運和運輸代理四類)、住宿和餐飲業(yè)、文體和娛樂業(yè)(指文化、體育和娛樂業(yè))、旅游業(yè)(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qū)管理兩類)納稅人;

3.市發(fā)改委、工信局確定的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產企業(yè)和房產或土地被政府應急征用的納稅人;

4.鼓勵引導各類經營性房產業(yè)主在疫情期間為受困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按實際減免租金月份或折扣比例相應減免。

網上辦理納稅人在電子稅務局在線填寫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即時核準后,修改稅源減免稅信息,即可辦理減免稅申報?,F(xiàn)場辦理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申報或代開租賃發(fā)票時,填報減免稅申請表,稅務機關即時核準后,即可辦理減免稅申報。

政策依據(jù):

1.《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天津市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辦發(fā)〔2020〕1號

2《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克服疫情影響保持健康發(fā)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辦規(guī)〔2020〕3號

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應對疫情影響落實減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津稅函〔2020〕23號)

(四)提高除“兩高一資”外出口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主要內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將瓷制衛(wèi)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

稅務部門對出口退稅系統(tǒng)進行升級,將出口退稅率文庫升級至2020B版,審核時保證企業(yè)在2020年3月20日后出口的貨物使用新版出口退稅率文庫。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20B版的通知》(稅總函〔2020〕44號

(五)依法辦理延期申報

1.申請標準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2.報送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代理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件的報送條件為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申請的,填報《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傳經辦人身份證件。

3.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3)納稅人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

4.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人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核準業(yè)務。

通過電子稅務局申請辦理,登陸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點擊“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按照電子稅務局提示填寫延期申報情況,按照要求上傳相關資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提交成功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我要查詢-辦稅進度及結果查詢-辦稅事項模塊查詢”,查詢辦理進度。

(3)反饋結果

稅務機關對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給納稅人。

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申請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我要查詢-辦稅進度及結果查詢-文書查簽模塊”下載《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2.《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天津市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辦發(fā)〔2020〕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fā)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fā)〔2020〕14號

(六)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主要內容:

1.申請標準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殊困難:

(1)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報送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代理委托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代理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件的報送條件為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申請的,填報《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傳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復印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照片。

3.注意事項

(1)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2)稅務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3)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應包含《已開立銀行賬戶清單》,對賬單打印日期應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當日,并加蓋銀行印章。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為復印件的,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辦理流程

(1)申請

納稅人應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核準業(yè)務。

通過電子稅務局申請辦理,登陸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點擊“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按照電子稅務局提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情況,按照要求上傳相關資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

納稅人提交成功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我要查詢-辦稅進度及結果查詢-辦稅事項模塊查詢”,查詢辦理進度。

(3)反饋結果

稅務機關對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給納稅人。

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我要查詢-辦稅進度及結果查詢-文書查簽模塊”下載《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2.《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天津市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辦發(fā)〔2020〕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fā)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fā)〔2020〕14號

(七)放寬小型微利企業(yè)標準加大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力度

主要內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y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2.小型微利企業(yè)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yè),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yè)人數(shù)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yè)。

從業(yè)人數(shù),包括與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shù)和企業(yè)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shù)。所稱從業(yè)人數(shù)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yè)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yè)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企業(yè)在小微企業(yè)優(yōu)惠政策享受環(huán)節(jié)無需事先到稅務機關進行任何備案和審批,直接通過填報申報表享受減免即可。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yè)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八)提高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起征點

主要內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shù))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fā)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九)減征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六稅兩費

主要內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我市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guī)定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征優(yōu)惠。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規(guī)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適用減征優(yōu)惠;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應當?shù)怯洖橐话慵{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征優(yōu)惠。

3.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征優(yōu)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4.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yōu)惠的,可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款。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

3.《天津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轉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財稅政〔2019〕6號

(十)增值稅留抵退稅

主要內容:

1.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規(guī)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x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連續(xù)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jù)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xù)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其他規(guī)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執(zhí)行。

除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guī)定,繼續(xù)按照39號公告執(zhí)行。

符合規(guī)定的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完成退稅審核后,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直接送交同級國庫辦理退庫。稅務機關按期將退稅清單送交同級財政部門。

3.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企業(yè)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fā)展改革部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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