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fā)〔2015〕6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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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土資發(fā)〔2015〕65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2017年12月29日國土資源部發(fā)布的《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chǎn)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guī)〔2017〕1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有關要求,切實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進一步激發(fā)市場活力和發(fā)展動力,現(xiàn)將《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1〕14號)第十三條修改為“申請采礦權應具有獨立企業(yè)法人資格,外商投資企業(yè)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
國土資源部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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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國土資發(fā), 國土資源部, 修改, 進一步完善, 采礦權, 登記, 管理, 規(guī)定, 通知, 全文廢止